2024年7月10日,杭州市应急办理行政法律队法律人员依法对坐落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柴梅路138号的浙江磐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法律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贮存、运用液氧储罐(储量为6.145吨)、液氩储罐(储量为1.73吨),工业气体气瓶满瓶30只(丙烷9、液态二氧化碳1、氩气二氧化碳混合气20),各类空瓶16只(丙烷3、二氧化碳氩气混合气12、液态二氧化碳1)。企业对其安全出产条件进行安全点评时刻为2020年5月10日,未按规则守时进行安全点评。
法律人员当即对浙江磐海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整改。7月15日,经杭州市应急办理局同意,以浙江磐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则对安全出产条件守时进行安全点评为由立案查询。
查询查明,当事人违反了《风险化学品安全办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
近来,杭州市应急办理局根据《风险化学品安全办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议。